洗衣纠纷诉诸法庭,一审二审判决缘何大相径庭?

发表时间:2023-02-20 18:06

前言

洗衣纠纷能够闹上法庭,常规而言已经走到了纠纷处理的最后一步,但本文将要分享的案例,却在诉诸法庭并判决之后,通过上诉发生逆转,二审拿到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究竟怎么回事?一起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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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溯

一顾客将BURBERRY西服一套,hugoBOSS西服一套、衬衣两件送至某洗衣店洗涤,洗衣店收取洗涤费109元接单。5天之后,该顾客被洗衣店告知其送洗的衣物丢失(实为洗衣店被盗,导致洗衣店实际损失顾客衣物100余件)。双方经成都市高新区新城工商所调解无果,顾客一怒之下将洗衣店告上法庭。


顾客认为

· 送洗的衣物用于结婚典礼、纪念意义重大。


· 衣物丢失让消费者受到精神损失,理应赔偿精神损失。


因此诉求

判令洗衣店赔偿衣物损失26020元,精神损失5000元,误工费300元,三项合计:31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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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结合纠纷调解委调查洗衣店是否有重大过错;洗衣店是否按照法律流程办理相关事宜;承接洗衣店的法律咨询以及到庭答辩要点和意见等情况之后,参考《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四川省洗衣洗涤消费争议解决办法》做出如下一审判决:


·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洗衣店支付顾客损失2000元。


· 驳回该顾客的其它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292元,洗衣店承担25元,顾客承担267元。


一审判决后,顾客认为判决结果与自己诉求相去甚远,于是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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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二审判决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


· 消费者应主动告知送洗衣物的价值和珍贵性。


· 经营者提醒告知衣物的洗涤方式(一般清洗或者保值精洗)。


· 消费者民事诉讼不能同时追诉两种违约责任识。


后参考《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四川省洗衣洗涤消费争议解决办法》依法进行二审判决:


· 撤销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民事判决。


·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贾某衣物损失6000元。


· 驳回贾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 一审案件受理费292元,由顾客承担242元,洗衣店承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1元,由顾客承担301元,洗衣店承担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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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1、该案例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采用《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四川省洗衣洗涤消费争议解决办法》作为重要判决依据,说明行业规范虽不能直接作为判决证据,但在判决中能够起到至关重要的参照作用,洗衣同仁日常经营中一定要恪守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诚信经营、依法依规经营。


2、合同法规定: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交易习惯确定。也就是说,合同法对损失赔偿数额做出限制规定,即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的损失。


该案例中洗衣店第一时间报案,公安机关出具受案回执等相关证据联为后续洗衣店到庭减免过错留下佐证。同时洗衣店服务履约中尽告知义务取衣单明确载明“请仔细阅读店内张贴的取衣凭证注意事项,价值千元以上的高档衣物请参加保值精洗”,但顾客并未采信和如实告知衣物价值并选择保值精洗,因此也为洗衣店合法维权提供了重要依据。


3、消费者诉讼运用法律不当,服务合同侵权涉及赔偿精神损失费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4、这类意外事件引发的纠纷,既非质量问题,也非经营过错;既非洗护技术问题,也非消费观差异所引发,因此在日常经营中的前台接待证据留存方面,也给广大洗衣同仁提了个醒,切莫为了贪图省事而忽视规范的沟通和接单流程。否则,极易为日后不小心产生纠纷埋下不必要的赔偿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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